2000年12月26日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《著作权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
现行著作权法对财产权只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,比较原则。草案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,将财产权具体化,明确为11项: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展览权、公开表演权、播放权、传播权、摄制权、改编权、翻译权、汇编权,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。
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对“编辑作品”予以保护。所谓“编辑作品”仅指由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的作品,实际上,数据库恰恰是一种重要的智力劳动成果。因此,草案将“编辑作品”改为“汇编作品”,这样数据库即可涵盖在汇编作品中得到保护。
现行著作权法,规定了对作品“合理使用”的12种情形,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草案对这一款作了修改,增加规定:“合理使用”作品,“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”。其次对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,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新闻媒介已经发表的文章等做了规定。
现行著作权法规定:“广播电台、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、表演者、录音制作者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”草案将其修改为:“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。”
(《经济日报》2001.1.3)